村民个人无权查村里的账。有某方面的需求进行查账的,可以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农村集体财务披露制度》第三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集体财务披露的村庄和组在本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监督、组织、财政、民政依法配合各自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