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搞死刑复核,目前没有明确的死刑复核案件审理的期限。因为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
死刑复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规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合议庭复核的期限。 也就是说,一个死刑案件到底要复核多久才能有定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要长达数年。
1、死刑复核程序一般一个月左右完成,案件复杂的话可能会时间长一点。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2、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复核中要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
死刑复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死刑复核流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特别审判流程。 我国法律设立死刑复核流程的目的在于,由享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死刑复核流程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流程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案件除经过第—审、第二审流程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流程。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我国法律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由享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死刑复核程序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案件除经过第—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往效力之后。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土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一般死刑复核期限是两个月以上。 1、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 2、通常,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甚至需要数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