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死刑的罪名目前有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2、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现在《刑法》当中并没有将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单一的罪名,而是规定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选择性罪名当中的。当犯罪分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就可以分解拆开使用。而对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也是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当中分解出来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孕妇生完孩子后不能执行死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即使孕妇在分娩后也无法被执行死刑。这是因为法律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对于孕妇通常会有减轻处罚的相应条款。具体来说: 审判时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被判处死刑。如果发现被判死刑的妇女怀孕,应当改判。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孕妇的特殊保护,即使她们犯了罪,也不应受到死刑的惩罚。 执行前的保护:即使孕妇在审判后、执行前被发现怀孕,死刑也会暂停执行。这是因为法律认为,孕妇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段时间内,身体和心理都处于特殊状态,不适合执行死刑。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 3、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还要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该命令7日内执行死刑。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有以下内容: 1、生产、销售假药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死刑; 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 3、索贿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
终审判决死刑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