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分子所作出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是需要核准手续的,其需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3、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是。判决死缓的人,两年后一般不会被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如果在缓刑两年期间,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死缓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有以下差别:死刑立即执行是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而死缓可以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判刑死缓正常坐几年,需要依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具体表现来确定,可能是无期徒刑(至少十五年),也可能是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死刑。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没有故意犯罪。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3.死缓期间再有故意犯罪行为可立即执行死刑本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并无期满以后的规定,这与死缓裁定减刑必须二年期满以后是不同的。
1、减刑包括死缓。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因此,判处死缓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定减刑的条件: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