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要视情况来定,应重点考量行为人运输的目的和意图。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四周岁。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毒品再犯的认定标准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属于毒品犯罪再犯。 对毒品犯罪再犯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 1、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4、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当事人可以提供对对该毒品不知情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知不知情,要进行综合判断,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会。走私毒品的量刑标准: 1、其对应种类的数量巨大或存在法定严重情形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其对应种类的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对应种类的数量少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比较不了,但是可以看我们国家的。 如果仅仅是非法持有毒品,并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行为,则最高只处无期徒刑,不会判死刑。
满足下列条件会构成转移毒品罪: 1、转移毒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转移毒品的行为。
建议说清楚所要咨询贩卖的毒品的种类,如海洛因,还是冰毒等。 刑法对每一种毒品犯罪主要根据其毒品数量,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