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开庭公告一般提前三天通知双方当事人以及参与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公告的意义: 一是不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因未进行开庭公告,无法使审判有效地走向社会、走向民众,难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