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种类如下: 1、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3、指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