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的修改有:(一)增加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明确了胎儿在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将扩大继承人的范围,为在胎儿未出生时对其赠与的行为效力判断提供了可适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