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其他撤销权,具体如下: 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有: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2、主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丢了能补办。农村承包地合同丢失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印留存的合同书,或者提出合同补办申请报乡镇政府,政府登记出具证明材料后到县档案局查询原始资料,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予以补办。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其他撤销权,具体如下: 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需要清晰表达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的意愿,为避免后续争议,推荐采用书面形式(签署免除债务协议、出具书面免除通知),也可以采用口头、电子沟通等形式,但内容必须明确无歧义,不能模糊表述。
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实际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或适当增加。
1.当事人事后协议解除合同,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因此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依约定或依法定解除合同,当约定条件出现或法定条件成就时。若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一方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一般带有惩罚的性质,法律规定需要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所以,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