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6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本条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第1款规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权法律关系;第2款规定的是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法律关系。
民法典与社会生活有以下关系: 1、民法典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比如对居住权就作出了规定,将高空抛物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写入了法典中; 2、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民法典推出的婚姻冷静期、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等都是促进家庭和谐的体现; 3、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设“好人条款”、“英烈条款”等等。
没有直接的继承权,但是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侄子和外甥是没有直接的继承权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就需要通过平等协商、或者是起诉的方式,来确定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若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则不需要考虑房屋归属的问题。 除此之外,《民法典》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儿媳与公婆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儿媳并无赡养公婆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儿媳也无权继承公婆的财产。 若出现丧偶儿媳对公婆的继承权纠纷问题,须明确以下事项: 第一、在配偶死亡,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丧偶儿媳是否再婚,不影响她的继承权; 第三、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是独立的,不影响她的子女因代位继承而享有的继承权,也不因她的子女享有继承权而受到限制。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该责任纠纷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施工人举证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若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施工人只是设置了明显标志但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只采取了安全措施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施工人客观上仍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施工人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是设置的标志不明显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施工人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施工人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之后由于第三人的行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标志和安全设施被破坏,一般并不免除施工人的侵权责任,但若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维护和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的,损害仍不免发生,这种情形构成或者趋近不可抗力,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施工人的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种,都属于以过错为要件,行为人需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则不同,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失由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行为人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2)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3)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填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对守约方的效力,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其正面效力在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都可向违约方主张(包括可得利益在内),即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填平。
一般规定“超过”不包括本数,那么“不得超过”包括本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不超过是包括本数的,不超过本数就是包括本数本身,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