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可以设立地役权。承租人为不动产使用人,而地役权只能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权权利的时效是3年,所以欠条的有效期是3年。因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就不会保护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承租人不可以设立地役权。承租人为不动产使用人,而地役权只能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民法典中地役权不必须有偿,可以无偿设立。地役权实质上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的调整,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协议从而取得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以合意而取得的地役权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无偿取得,可以有偿取得。在现代商品化社会中,人们更注重发挥物的价值,故地役权的取得多为有偿。
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转让土地承包权需要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民法典不动产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当得利案件进行判决后,判决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15天后生效,被执行人就需要执行判决书,如果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