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