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被申请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被申请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按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
代为求偿权,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两大法宝之一。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拥有优先清偿权,而投资者只能享有清偿所有负债后的剩余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