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村委会提交申请; 2、由乡镇政府进行审核; 3、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材料并现场勘测; 4、县政府审批后公示; 5、建房验收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宅基地申请程序:1、申请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4、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6、颁发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