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按照同居处理,也就不存在离婚的说法。而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