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标准由哪些
建设法治政府,是基于行政权在我国政治架构中的重要地位和行政权易于扩张的特性,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法治政府的内涵决定了法治政府必须是守法政府、民主政府和透明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建设法治政府具体标准要求如下:一、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法治,在逻辑起点和制度目的上均在于通过法律制约公权力。因此,法治政府必然是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严格遵守法律的守法政府。守法政府的内涵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它必须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核心不在于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政府权力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其边界是确定的、明晰的,政府行使其权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边界不够明确和清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这些都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应当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强调法律权威至上,政府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违反法律后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代替法律责任,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二、法治政府是民主政府。法治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民主、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法治政府必须是民主政府,其权力的行使要充分、真实地代表民意,成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这一方面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必须民主。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发扬民主,行政行为看似有法可依,其实并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也必须民主。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只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权力依法行使,成为法治政府。这就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政府作出什么样的决策以及如何决策都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