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3-6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扣3至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最新交通违章扣分标准:第二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第三条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交强险要赔,商业险不赔。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一项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下面给大家带来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内容具体如下: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定人权利和义务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全国各地的城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但根据目前一二线城市的普遍做法,即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交警部门把部分路面行政处罚权划拨给了城管,所以,城管有权对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车辆进行锁车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商店门前的地面只要不归店主所有,那么就属于公共用地,对此处地面的使用,店主是无权进行干涉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画的停车泊位除外。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处罚标准:1、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酒后骑行自行车,不算酒驾,不使用酒驾机动车的标准进行刑事处罚。
认为有偿拼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本案中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营运,理由如下:首先,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有偿拼车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其表现形式、主观目的、行驶路线和收取费用等特点分析,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非法营运,理由是:1、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有自己的正当职业,并不以运输为营业,而非法营运车辆的车主则以营运为主要职业;2、有偿拼车的车主主观上是方便他人,同时节约自己的出行成本,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非法营运的车主主观上就是收取费用、以营利为目的;3、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途中顺路对他人进行搭乘,目的地通常以私家车主的到达地为准,而非法营运车辆一般都是在固定时间段、固定地点等待路人搭乘,目的地由搭乘者决定;4、有偿拼车收取的费用一般只是分摊行驶成本,同时也接受搭乘人其他方式的费用负担,比如请客吃饭、馈赠礼物、相互搭车等,非法营运车辆则是收取一定的金钱,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费用。由此可见,有偿拼车和非法营运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在通常情况下,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非法营运。其次,有偿拼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一定条件则构成非法营运:1、收取的费用超出了私家车辆的行驶成本,则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2、行驶路线不固定,并经常由搭乘者决定。本案中,蔡某收取的费用虽然比公共交通便宜,但是三个人总价600元每月已经超出了车辆的行驶成本,并且蔡某不止一次地由搭乘者决定路线并加价,由此分析,蔡某的行为是具有营利目的的,构成非法营运。据此,即使蔡某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公司仍可拒绝赔付。最后,有偿拼车虽然是一种既便利又环保的出行方式,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的责任界定和赔偿问题都成了困扰大家的难题。对此,笔者建议车主平时要加强对车辆的维修养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无安全隐患,在投保时候最好选择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在长假期间,拼车回家、外出旅游的车主可以投保短期意外险;而搭乘者在拼车之前要尽量了解车主的驾驶技术、经验和是否处于疲劳、醉酒状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该系好安全带。如果是经常性拼车的话,双方最好能够签订拼车协议,明确拼车人与私家车主的权利、义务以及费用和责任的负担。
1、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