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1、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2、特殊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到第158条对特殊羁押期限做出了规定。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
与打架有关的法律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3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4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根据《刑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减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内容是刑种的变更,即从无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变更;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减刑的内容则是刑期的缩短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