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诉讼退费是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退出预收和结算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超过实际应交纳的部分退给当事人,顾名思义就是多退少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败诉方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比例。 3、当事人协议分担。主要适用于调解解决的案件。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负担。原告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在诉讼立案时,需要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