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指债权人在订立质权合同时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考虑到债务人借债往往处于急窘之境,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境地和自己的
当事人约定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一条款,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流质(抵押)条款。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流质契约是有效的,即使约定流质条款,虽然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仍具有担保的效力,质权人仍可以据此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四
“流质条款”,是通常对直接流转抵押物的条款的俗称说法,指的是债务人在担保时事先约定,“在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实际上“流质条款”仅指的质押层面的合同,针对的是质押物。严格上,从担保类别区分为抵押和质押,“流质条款类”的合同,包括流抵押合同和流质押合同(流质合同)。禁止流质契约的意思主要是: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