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鹏汽车)因在《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规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今社会比较重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且在3·15曝光了不少食品行业的肮脏现况,虽然严抓严打,但是仍然有很多商家、企业顶风作案,无视风纪,消费者更要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美容院消费者权益退款规定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与进口产品不贴中文标签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对于知悉的方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但单靠某一行政部门往往不容易解决,需要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这就对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