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在中国,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特征:在婚姻主体上,一方必须为中国公民必须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的。
涉外婚姻登记的注意事项有: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必须由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等材料; 3、涉外婚姻登记的其他注意事项。
涉外婚姻离婚的方式如下: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2、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3、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承认涉外婚姻判决的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离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在我国境内办理涉外结婚登记的,需要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到相关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具体的结婚登记手续。涉外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办理涉外婚姻时,中国公民一方当事人须持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男女双方均需提供免冠照片。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原件。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有以下这些: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涉外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1、国内一方,应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本人《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