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离婚诉讼一般当事人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涉外离婚诉管辖权: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的问题有: 1、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 3、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由国外一方抚养。 根据《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