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受牵涉的根据涉案情况进行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要看她有没有参与违法犯罪,以及是否知情,如果直接参与了,也会构成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此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可能构成包庇罪
涉黑新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不一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多少个人打架不一定是黑社会组织,是不是涉黑主要看打架的当事人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设地下赌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
遇到涉黑组织滋事处理的具体方法是:其一,到当地公安局或者检察院举报。 其二、到公安部网上进行举报。 其三,写信到公安局信箱匿名举报。举报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涉黑根据犯罪性质不同会分别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涉黑数罪并罚会被判多久一般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轻可以不判。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法律分析:除了限制减刑的,其他的都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涉黑事实上是罪犯属性的一种,并不影响他的减刑幅度。同样的还有军警犯、涉恶犯等等。但是如果涉黑的话,特别是涉黑达到十年以上犯罪的,会在减刑的幅度上从严控制。这个跟罪犯在监狱里劳作表现情况是息息相关的。在监狱内只要遵守监狱里的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劳动,认罪悔罪,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就可报送法院减刑。但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
涉黑涉恶类案件不属于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