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混淆行为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使用户或者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
实践中易与承揽合同发生混淆的主要是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雇佣合同。 一、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合同标的物不同。 2、合同目的不同。 3、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4、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5、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6、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主体的范围不同。 2.工作性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