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有未登记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资不抵债欠款可以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清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