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清算的基本流程有以下顺序:(一)接管公司;(二)清理公司资产;(三)公司资产评估;(四)核定公司债务;(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公司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二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
不可以。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国有独资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公司破产,注册资金没有到位,无法偿还债务,法人和股东将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1、第三条 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在解散情形下清算组组成的人员、期限以及逾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列举了四种情形,即: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