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渎职犯罪追诉时效要根据涉嫌的具体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如果可能被判处最高刑为5年,过了5年不再追诉;如果最高刑在5到10年,过了10年不再追诉;如果最高刑在10年以上的,过了15年后不再追诉;如果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了20年不再追诉
渎职由渎职机关的主管机关查处,如果涉嫌渎职类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查处,并且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由检察院查处。
““渎职”是国家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失职是行为人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了危害性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不负责任的过失与具体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联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纪律处分。 “失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渎职是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权力。 其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与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渎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渎职”严重。”
社区矫正漏管是属于渎职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我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视其情节轻重决定判刑的期限; 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调离警察岗位。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一、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特征: (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4)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二、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或者其他单位的损失,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由国家财政予以负担。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
渎职导致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可以向渎职的责任人提出赔偿的要求。 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渎职,因为渎职行为,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赔偿,这个有。 一是刑法的一般规定。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赔偿刑事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的内容和有关程序。 在遭受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时,无论什么原因,都可以提出要求责任人赔偿的申请,可以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是单独的民事诉讼。 二是民事法律的规定。 这个比较宽泛,只要是侵权行为的结果,行使侵权行为的人都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视情况而定,如果满足法定条件的,则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