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处罚二十元的行为相关规定有《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罚款等等。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
为加强长江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长江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凡在长江干流及其通江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与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江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