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力 2、行使权力违反公共利益 3、以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力
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力 2、行使权力违反公共利益 3、以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