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漏判该如何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漏判行为的处理需分情形判断:
原判决未生效(如在上诉期内),应通过二审发回重审,将遗漏部分与原案合并处理;
原判决已生效,若遗漏部分单独构成犯罪且刑罚未执行完毕,按刑法第70条“漏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若原判决已执行完毕,则单独追诉遗漏部分;
遗漏部分单独不构成犯罪(如金额未达入罪标准),则不再追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连续犯(基于同一犯意多次实施行为),其涉案金额具有累计性。漏判处理需平衡罪刑相适应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原判决未生效时的处理
合并处理原则:若案件处于上诉期或二审阶段,发现遗漏的非法吸收行为,应通过发回重审将遗漏金额与原案金额合并,重新计算量刑档次。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同种漏罪是否数罪并罚的批复》规定,二审期间发现漏罪的,发回重审后不适用数罪并罚。
原判决已生效时的处理
漏罪单独追诉:若原判决已生效且刑罚未执行完毕,按刑法第70条对遗漏部分单独起诉,与前罪判罚数罪并罚(即使属同种罪)。
例:原判涉案金额80万元(未达“数额巨大”),漏判金额50万元,若单独追诉可能因总额130万元触发“数额巨大”量刑档,但因已生效判决不可撤销,仅能对漏判部分单独定罪(如金额单独不构成犯罪则不诉)。
特殊情况处理
原判决执行完毕后的漏判:单独追诉遗漏行为,若单独构成犯罪则另案判处,但不得撤销原判决。
金额未达入罪标准:若遗漏部分金额单独不足20万元(个人)或100万元(单位),因未达司法解释入罪门槛,不再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