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的按揭房离婚时,一般协议分割,协议不成,若登记于父母名下,则归父母所有,父母就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予以补偿,若婚后出资,一般按约定处理,无特殊约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父母出资的房产两方离婚,房产分割如下: 1、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有约定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其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3、若是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是均等分割。
夫妻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的,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若是明确规定该笔出资是对其子女赠与的,就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分情况分割。 1、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前为其购置的房屋出资,且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与其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同时将该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下,那么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参与分配。 2、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置房屋部分出资,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部分由子女贷款,那么父母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其婚后配偶无关。 婚后若其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为个人债务。对已偿还的银行贷款中(含本金和利息),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归配偶所有。 3、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那么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屋权属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的名下,一般应认定是明确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房屋权属登记在出资者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其个人的,可认定为个人财产,否则司法实践中将推定为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的情形,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夫妻按份共有。
对于买房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考虑现实情况,此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而且争议最多。我国《民法典》对此种情况规定,购买的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享有房子的所有权,即分割房屋时应该考虑父母的出资额进行分割。
资金来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亲自经手购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产权却登记在子女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常常会发生产权纠葛。这类情况客观上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1)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产权登记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房产证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有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赠与书或房产的公证证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 (2)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虽然登记的原因不明,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 (3)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例如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产权一直由父母亲掌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的房产权仍应归原购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总之,进行这类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记的一方主张产权,则应负责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登记与客观情况不符。如证明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或证明原登记错误等。否则,打这类房产官司时,进行了登记的一方将取得合法产权。
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不宜简单依据房产证记载的内容,就将房屋认定为子女所有。而且由于买房是家庭隐私,别人很难知晓真实情况,也不能简单机械地依据举证规则,就将举证不利后果让举证一方的当事人承担,这样必然导致举证一方败诉的后果。此类案件关键就是在父母和子女之间找到承担举证责任的平衡点,比如买房的手续都是父母办的,那么就可以减轻不知情子女的举证责任,让父母对买房的目的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举证证明。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房产分割分为以下情况: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3、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另一方可主张债权。4、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5、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未过户,依然属于赠与人,不予分割;6、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