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孩子必须听从父母合法的要求。合法的要求,比如要求你接受教育,这既是他们法定监护权力,他们监护你受法律保护,不能剥夺。同时监护管你也是他们的义务,他们没管好你,法律会强制他们要代你担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不可以,抚养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承担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否则构成遗弃。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因此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还是需要赡养父母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孩子未成年时父母只有保管、保护财产的权利。 如果对孩子的财产进行处分使用,一定要在孩子有需要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父母不可将孩子的财产进行私自使用,更不可以转赠给他人,或者进行出售。 如果父母随意处分子女财产,使子女权益受损,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视情况而定。 第一:如果父母是在儿子媳妇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儿子的个人赠与,与媳妇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儿子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如果父母在儿子媳妇结婚之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儿子媳妇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第二:父母出一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办理。 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购买的房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享有房子的所有权。
被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2、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3、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老年人基本赡养费;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可以,如果期房能退的话,原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相当于之前的房子还是可以购买的,所以子女可以再购买该房屋。但是退期房并不是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只要购房者想退就随时都能退。期房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所谓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人能证明该条件成立的,则一般情况下购房者能达到退房的目的。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可以退房的条件。法定退房条件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购房合同无效。(二)套型、面积误差导致退房(三)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四)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退房
父母不在同一户口,不影响孩子上学。现在孩子上学主要看的是孩子的户籍所在地,与户口和谁在一起关系不大。只要有出生证明来证明亲子关系,结婚证证明父母夫妻关系就可以了。如果不放心,可以把户口迁在一起,这个不是很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