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未完成的著作完成部分具有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完成创作后,即取得著作权,并且能够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但是如何确认作品已创作完成有时比较困难,一般情况下,作品创作完成,就是指作者将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和观点表达出来,为人们所知,并且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种已经完成的作品,可以是作者预定创作计划的全部,也可是一部分。只要作者的某一构思已经以某种形式完整地表达出来,即使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的创作完成,自动取得创作权。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应该得到保护。1、版权保护利于促进创新。版权保护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司而言,非常有利于创新。2、版权保护利于提高竞争力。版权保护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抄袭度,如果没有申请版权保护,那么优秀的作品每个人都可以抄袭,导致好的作品价值不高,加上盗版横行,对于很多有创新能力的人是不公平的,而且有的公司抄袭别的公司的作品会导致造成恶性竞争环境,扰乱市场的规则,如果申请了版权保护就可以保护自己公司的作品不至于被抄袭,这样可以很好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3、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等。”
得到版权保护满足的条件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公开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种类,例如是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得到版权保护满足的条件有: 1、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要构成作品,就必须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这就意味着,抄袭而成的作品,因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现形式上的独创性,而不是指作品内容上的独创性。一件作品,尽管其内容与其他作品相同,但只要其表现形式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的,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合法性。作品仅有独创性尚不足以使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必须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构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