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的区别是: 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 2.有否标的物的品质问题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种类债之标的物有不同品质,而当事人未指定且无法确定时,应给付何等品质之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
1、特点不同。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 2、特性不同。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3、种类不同。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种类物一般是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