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 一、政府责任型 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 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 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1、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 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
环境污染的过错责任推定方式为无过错的责任方式。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第7条规定,构成环境污染责任,在污染者的主观方面并不问过错,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关于规定环境污染赔偿损害的法律有《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常见的环境污染有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音)声污染、农药污染、辐射污染、热污染。 环境污染的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 按属性分:显性污染,隐性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污染、液体废物污染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