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四点: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方面为故意。
行为人构成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伪劣化肥罪需要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一般生产劣药罪既遂的量刑: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存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有: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 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生产有害食品罪的判罪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