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工伤概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跑业务时若发生工伤,与公司无关,自已负责。”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劳动合同中的“生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跑业务时若发生工伤,与公司无关,自已负责。”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劳动合同中的“生
劳动合同的生死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生死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劳动者签订有生死条款的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以劳动合同为根据不予赔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没有法律效力。“生死条款”本身就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属于无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