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补助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自2004年1 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