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报工伤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收集申报工伤需要的证据材料。 2、注意工伤申报的诉讼时效问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单位未按时申报工伤的,由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
公司裁员必须申报,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债权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资料时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核对后退还;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均需一式四份。 2、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 3、申报债权时,一定要详细填写债权人准确
债权申报的程序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允许进一步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允许进一步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允许进一步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