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张某入职合肥某印务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受疫情影响,该公司于2020年2月起停工停产45天,停工停产期间未支付张某工资,张某要求该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支付工资未果后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张某关于支付工资的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瑶海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认定合肥某印务公司应支付张某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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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管你是从哪里回来,首先要如实填报健康状态及行程相关信息,生成相应的安全码。
疫情期间投诉不合理隔离可以拨打12333投诉热线,如实反映情况进行投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疫情时期,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达成待岗约定,应在待岗首月发放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次月开始如果员工开始工作,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新标准工资;次月还未安排工作,按照当地约定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工作,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参加工作的,企业则根据当地工资支付规定,给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疫情期间,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具体而言,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双方当事人仍要离婚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的,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去确切规定,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议咨询办理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询问处理方式。可能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重新进行预约;二、可以申请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领取进而申请延长领取日期。
疫情期间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其他劳动者,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
疫情可以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以及非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社会异常事件。施工方因不可抗力延误工期,已履行保护义务且能提供证明的应当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用工单位不能因疫情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因疫情影响员工无法按时到岗的处理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