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员工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依据合同的规定来履行,其次计算方法还需要考虑员工病假的时间、工作年限、是否属于工伤等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工作,不满两年工龄的,病假补贴金额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两年不满四年工龄的,病假补贴金额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四年不满六年工龄的,补贴金额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六年不满八年工龄的,补贴本人工资的90%;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工龄的,补贴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一般情况下,工人职员疾病或不是因为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内,可按以下标准拿到病假工资:工龄不满二年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的,获得本人工资百分之一一百。
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按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按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按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年以上工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