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果具有下列能使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可以依法办理病退: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其他。
办理病退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3、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一般情况下,凭医院证明,就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的,无论是患上什么疾病。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经医疗机构鉴定属于职业病,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企业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一至四级工伤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需要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2.对于五至六级工伤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不得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对于七至十级工伤,属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企业不得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