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3、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 4、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 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需要的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5、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