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是不可以随便被放弃的,只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
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由父母担当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担任监护人。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则是配偶,然后才是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
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3、法官裁判变更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需要的手续: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变更监护人的条件包括: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法官裁判变更监护人。
精神不正常的妻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丈夫作为她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不给抚养费不可以不赡养,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确实没有父母作为监护人了是可以让排位其后的姐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不在的话姐姐可以是监护人,父母还在的话就不可以。法律规定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时开始,即使父母离婚也不影响其成立。并不是所有的姐姐都能够当弟弟的监护人,法律上面对于监护人也有严苛的条件限制。监护人是有顺序的,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父母不在了或者父母无力监护,才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人民法院指定。
ns过高一般指的是委托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