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认定,考虑的是事故各方的违法行为,不是外部环境,比如交通灯坏,交通盲区。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判决和认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应根据事故原因对它们进行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事故发生前,受伤人员已经到达路边,停在大型货车的盲区。此时,由于大货车司机没有及时看或受到其他干扰,因此他没有看到路边的行人,从而造成了事故。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属于货车司机。 另一种情况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受伤的行人或车辆没有到达交叉路口,而是在货车操作过程中走进货车的盲区,从而导致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原因是货车的责任属于后者,货车的驾驶员承担第二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道路交叉口的视图。由于树木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驾驶员的视线被遮挡,从而导致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各种责任,道路建设和管理也应承担责任相应的责任。
跟大车后面闯了红灯算是违章行为,是会处罚的,在前方是大车的红绿灯路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让大车往前走拉开可以看到红绿灯的距离,而不是一直被大车挡住视线跟着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安全、文明驾驶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能够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信号灯等情况,避免出现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是否构成犯罪(坐牢)的关键: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此罪,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标准如下: 需要坐牢的情形: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导致一人死亡,那么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坐牢”。 常见场景:司机在转弯、起步或变道时,因疏忽大意(如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未仔细观察盲区、超速等)未能发现盲区内行人或非机动车,导致碰撞死亡,且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通常不坐牢的情形:如果司机被认定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那么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坐牢。 常见场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重大过错,例如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在货车盲区内停留或抢行,而司机已采取必要措施但仍无法避免事故。此时,司机的责任较小或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