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受理的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等。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