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能直接起诉。除自诉案件外,刑事案件必须经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不批捕不等于不再侦查案件,可能是证据不足,或者不需逮捕,等侦查终结检察院还会公诉,如果到时候检察院不公诉,或者不批捕时就撤销案件了,被害人可以自诉。除了检察院公诉和被害人自诉,刑事案件没有别的起诉方式。
不予批捕直诉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是合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
“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后,直接写起诉意见书时一并报起诉科,不通过批捕环节,实践中称直诉,一般是指判缓刑的当事人。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羁押,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具体程序是: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实践中直诉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起诉;二是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分的协调与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而直接将其移送起诉。例如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适用直诉。
关于直诉案件的法律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进行立案侦查;其次,当案件侦查完成后,进入侦查终结流程;最后,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 与其他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再由公安机关转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相似,所有直诉案件同样要经历三个关键阶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以及移送审查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直诉案件与这些常规案件之间有一点显著的区别,那就是它们省略了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移送直诉指的是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是直接移送审查进行起诉。通常把没有被批准逮捕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统称为直诉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相对不大,情节较轻的案件。
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羁押,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