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房协议不是属于正式的合同,看房协议不具有正式购房合同的合同要件,只是属于意向协议书。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看房时要注意:提前在网上或是其他途径了解说购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售楼部都会有公示,但是难免会在签订时有所更改。没有写进合同的承诺都是空的,很难兑现。所以,在与置业顾问沟通谈判时,必须要求他把所有的口头承诺都写进购房合同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1.入住时间。购房者应该明确是否能按时入住,入住时是否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入住条件。入住时水、电、电话、闭路监控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能保证煤气、有线电视、宽频网络入户的正常使用。 3.购房者需要了解包括小区总车位数,车位为地上还是地下,是否能保证每户一个车位,车位收费标准,是否可售等信息。 【
租客是可以在租房期间,拒绝房东带人看房的。在租赁期间,房东只拥有你占有和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该权利仅限于租赁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与房东之间,没有约定允许他来参观的权利,那他就没有权利带人来看房。房东如果想带人去看房,就得先经过你的同意,不能直接带人过去。租户有权利要求房东对自己配合看房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补偿。
未到期租户可以拒绝房东带人看房,如果没有约定允许房东来参观的权利,那房东就无权。所以房东如果想带人看房,可以先征询租客的同意,但是不能直接带人去。如果有约定,或者租房合同规定了拒绝看房的要求,则遵从规定,可以拒绝房东带人看房。如果是特殊情况(出门、的确不方便等)也可以合理拒绝。 在房屋退租过程当中,房东在未获得当前租客允许的前提下私自进入承租房屋,很容易对于对方隐私权、财产权造成侵犯。如果租客因为房东的违约行为,造成了自身财产损失、隐私泄露的,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如果交的钱只是所谓的“诚意金”,一般来说是可以退的。因为“诚意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不被法律保护,因此可以要求退还。但如果交的钱是定金,就有可能无法退回。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暴露的钢筋属于安全隐患,如果看房人在售楼处带领下进行看房,售楼处一方有义务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避免看房人收到伤害。此时看房人不慎被钢筋扎伤,看房人与售楼处一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看房人可以要求售楼处一方进行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交的钱只是所谓的“诚意金”,一般来说是可以退的。因为“诚意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不被法律保护,因此可以要求退还。但如果交的钱是定金,就有可能无法退回。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律,无法律从习惯。 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亦无专门规定,应以交易习惯来判断。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一方面,在房屋出租后,租户即已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东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更不能带他人进入。 另一方面,房东仍保留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房屋。买房前需要看房,是一种周知的交易习惯(尽管不是租赁双方的,但租赁双方都知道)。同时,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一概不允许其他潜在购房人看房,租户的优先权将进一步得到不合理的放大,实际排除或限制了其他购房人的竞争。 所以,租户应当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一定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