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的效果。
手机短信发的借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其证据的真实性,如转账信息等。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但是短信作为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难以确定,例如发送短信的号码是否为借款人所有,短信是否为借款人所发送,短信的内容是否能够准确的反映借款的详情。 单一条短信的证明效力并不高,借条或录音公证、短信、证人证言形成一个证据锁链,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手机短信能作为出轨的证据使用。当然对于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也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才行。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搜集另一方的证据,在动机上除了要达到离婚的目的之外,往往是希望依据《婚姻法》的过错赔偿制度得到赔偿。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手机短信能作为证据,但是要符合,手机短信的证据形式具有合法性;手机短信收集的程序合法化;作为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合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
短信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实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
人们日常使用的短信、微信、电子信件等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nb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无论是手机短信还微信聊天记录他们都是可以作为证据存在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是会采用作为证据的。但是要证明短信或者微信聊天记录是真实的。
如果手机短信确实是借款人编辑内容,且亲自发出的,且发出短信的手机号码也是归借款人所有,并且手机短信的内容没有经过出借人的修改,在这种情况下,手机短信的关于借钱的内容,可以起到书面借条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手机短信能作为出轨的证据使用。当然对于手机短信的证明力,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